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作者:中医系管理员 时间:2018-05-08 点击数:

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有上述情形的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摘自《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4年10月

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2014年7月

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1.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2.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3.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4.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5.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7.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严禁设立“小金库”。

——摘自《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

四、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摘自《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3月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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