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住户生活用水、用电,由物业合同管理单位负责抄表、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居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员工,其住所用水按表计量收取;用水计划为每人每月4吨,超计划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五条 居住我校的非本校人员、各类临时工,其住所用电按表计量收取;用水计划为每人每月4吨,超计划部分加倍收费。
第八章 水电节约管理的主要目标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水电节约管理的目标是:力争2015年学校水电能耗比上学年降低20%;在此基础上,建立水电节约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水电能耗的低成本,高效益。
第二十七条 加强照明用电管理,杜绝照明用电浪费行为,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做到下班后及时关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的发生。
(一)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学生寝室等场所要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需求较低的场所,尽量减少灯具数或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二)各教室在白天上课时要尽量做到少开灯或不开灯,减少开灯时间。各教学楼栋晚间学生自习要做到人到灯开,人走灯灭开;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只开教学楼第一层教室照明电灯。全校各教室晚上全部熄灯时间为:冬季为晚9:40,夏季为晚10:00。
第二十八条 加强空调用电管理。夏季气温低于32摄氏度,冬季气温高于10摄氏度,不得启用空调。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夏季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办公电器用电管理,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三十条 大力推广水电节能新技术。新建项目必须使用节水型龙头、便具或自动感应器;必须选用节能照明灯具,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O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