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水电管理,确保水电正常供应,降低水电能源消耗, 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水电使用管理遵循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的原则,围绕节约能耗、减轻负担的目标,通过强化管理、落实责任,重点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切实做到节水节电。
第三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水电使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建后勤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水电使用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全校水电使用计划分配、大功率电器用电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牵头落实各项节水节电措施,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用水用电;
(四)代表学校对水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基建后勤处是学校水电日常管理的单位,其水电使用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水电的日常的使用、收费、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供水供电;
(二)定期检查供配电设备和供水设施,及时组织抢修突发性的故障;
(三)加强水电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服务,严格内部管理,杜绝违规行为;
(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随时检查和维修电源设备和电源线路,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做到安全运行;
(五)做好出租门面、营业单位水电费抄收并及时报送财务处;
(六)负责教学楼群、体育场馆、学生宿舍、路灯等用电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并落实各公用部分的节水(电)措施,加强用水(电)设备管线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严禁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长明灯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各部门(系、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的水电节约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计划、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的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食堂、邮局、超市、自助银行等单位的水电节约管理由水电班负责。
第三章 教学、实验等楼栋水电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实验楼栋水电管理基建后勤处负总责,使用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一)各系部办公室、实验室、资料室、教员休息室、阅览室由所在部门加强水电使用管理,做好节水节电工作。各系部行政办公室主任为本部门的兼职水电管理员。
(二)各教室使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控制照明电源,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照明时间和灯具量数,坚决杜绝教室长明灯,卫生间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第四章 室外公共场所水电使用管理
第九条 室外公共场所水电使用由水电班负责。水电班对各水电使用部位要确定专人管理。
第十条 冲洗道路、车辆和设备等应使用水枪,以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 消防栓供消防灭火专用,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开启。
第十二条 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减少使用自来水,充分利用山水、塘水、废水、下水道水。在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先经基建后勤处批准,并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道路照明灯具要根据不同季节调整开关时间,非特殊情况不得延时关闭。
第五章 基建维修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工用水用电设备名称、数量、用电容量、需水量等报到基建后勤处,办理供用水电协议,交纳安全用水用电保证金,否则不予供水、供电。得到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水电班指定的位置接水、接电,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建后勤处和财务处按工程进度付款额预扣水电费。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后勤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配电箱和临时电源线路,切断在供水主管上的水管。经水电班检查合格并结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拆除,基建后勤处可强行拆除,并没收其器材,保证金作为拆除费。
第十七条 任何施工场地都必须安装水电表,按量交纳水电费,否则按工程造价的5%在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工地临时用电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定期对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基建后勤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节约用电工作。
第六章 营业性场所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 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及生产、经营性门店一律装表计量,按量交纳水电费,装表费用由使用单位自付。校外单位和门店需缴纳三个月的水电费保证金。严禁擅自移动、更换计量表、改装供电线路、供水管道。
第七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在本职工作以外的创收项目及其开发经营性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照实计费。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水电管理部门划定的用水、用电范围和收费标准装表计量,照实计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其收费标准应与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一致,不得擅自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