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校园绿地:包括校园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庭院绿地。(二)校园公共绿地:指供师生员工游憩、观赏的学校公园、小游园和道路绿化带、行道树用地、广场绿地等;(三)校园生产绿地:指为学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生产及科研绿地。
本办法中所列数字“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损坏花草树木赔偿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的管理按《重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