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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人:基建后勤处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校园绿地:包括校园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庭院绿地。(二)校园公共绿地:指供师生员工游憩、观赏的学校公园、小游园和道路绿化带、行道树用地、广场绿地等;(三)校园生产绿地:指为学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生产及科研绿地。

本办法中所列数字“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损坏花草树木赔偿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的管理按《重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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