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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人:基建后勤处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学校生态环境,更好地推动“绿色校园”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的绿化工作进行指导,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对校园绿化统一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学校将校园绿化建设纳入学校建设和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绿化管理养护专用资金。

第四条  学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校园绿地,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学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校园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个人必须腾退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六条  学校行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同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学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学校园林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学校建设的绿化项目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学校基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清除绿化用地内所有的建筑垃圾,并在一年内完成绿化工程。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进行简易绿化。

第九条  鼓励学校部门和个人(社会单位)按照学校规划投资新建、种植或捐赠、助资兴建校园公共绿地、花草、苗木。

第十条  校园绿化使用引进的种苗,必须按规定经过植物检疫部门建议,符合标准的,方可引进。

第十一条  每年三月和十一月为我校植树绿化活动月,要广泛宣传绿化校园的重大意义,组织党员、团员和群众积极参加义务绿化校园活动。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园林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对校园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有关绿地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防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并及时防治,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治的,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责令养护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钉、栓、刻划、攀折树木,穿行绿篱;(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三)抛洒、堆放、晾晒物品;(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五)放牧、打鸟、捕猎;(六)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七)挖沙、采石、取土、筑坟;(八)焚烧物品,室外用火;(九)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随意砍伐和移栽学校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栽的需经学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校园建设规划设计前,必需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校园花草树木及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部门或个人需按规定赔偿校园绿地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的,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绿化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重植、扶正等措施。

第四章  法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植和赔偿损失的处理。造成花草树木损伤的,按当时市价的一至三倍进行赔偿;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按当时市价的三至五倍进行赔偿:(一)校园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护责任的;(二)在校园绿地内放牧的;(三)在校园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的;(四)在校园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的。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行为之一或在绿地内打鸟、捕猎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的处理,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当时市价的三至五倍进行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四)、(九)项规定,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当时市价的三至五倍进行赔偿。

对有本办法第十五条(八)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经济赔偿: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移植的,处以当时市价三倍的赔偿;(二)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砍伐树木五倍的树木,并处以当时市价二至五倍的赔偿;(三)盗伐树木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其补植盗伐树木十倍的树木,并以盗伐树木当时市价三至十倍的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一百元以下的赔偿,可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决定,报请学校财务部门执行;一千元以下的赔偿,由学校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学校财务部门执行;一万元以下的赔偿,学校研究后报区、市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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