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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07-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期情况及升留级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二条 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成绩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完善成绩管理和成绩核查制度,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严谨和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成绩的评定与产生

第四条 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其它考核(如技能考核、实验成绩、见习或社会实践等)、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具体按课程标准执行。若该课程单独进行了技能操作考核,技能考核成绩可由教研室报系部同意后统一规定一定百分比填入其他考核栏。

第五条 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第六条 成绩的各项构成比例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如果突破本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比例的上限和方式,需于开课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系部负责人审定、签字盖章后报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成绩标记为“缓考”,缓考学生在填写“考试申请表”经审批后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组织的考试(含补考),其成绩按实际分数记为正常考试成绩;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成绩标记为“休学”;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成绩标记为“免修”;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学生成绩标记为“舞弊”;有相关证明材料且符合成绩(学分)互认规定的学生成绩标记为“学分互认”;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任何手续(不可抗因素除外)学生成绩标记为“缺考”;确认退学的学生成绩标记为“退学”。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的其他学生,教师均应评定出确定的成绩。如出现有名单无试卷或有试卷无名单情况,任课教师须和学籍管理部门、学生所属系部联系确定后再行评定。

第九条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满60分为及格(确需以等级制或合格制记载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全国高等学校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践)环节由实习部按相关规定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综合成绩,于学生毕业前二个月反馈给各系部。

第三章 成绩录入与存档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认真填写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不得有模糊和涂改之处)并签名后交开课系部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作出成绩录入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补考成绩由开课系部教学管理干事按要求统一录入,补考合格课程的成绩在录入系统时统一录入为60分。

第十五条 系部对原始成绩单、成绩分析单、考试考查试卷应按《教学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期限分类保管。

第十六条 校外实习成绩以实习鉴定表为依据,该表由各系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成绩审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和录入实行审核、审批制度,系部对本部门开设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至教务系统。

第十八条 系部应组成成绩核查小组随机选定课程核查。核查的内容为:(1)卷面成绩分布及总分情况;(2)成绩登载准确率;(3)试卷分析与小结;(4)各分项成绩计分册及相关辅证材料;(5)试卷档案等。

第十九条 核查小组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成绩核查分析表,对当事责任人依据《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关认定并报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并按方案整改。

第五章 成绩更正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一经录入,原则上不允许修改。但有以下情况的,经报批审核后可进行成绩更正:

1、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送审后,经核对发现成绩录入错误需在教务系统中更正的。

2、经成绩核查小组核查,确系教师判卷或总分有误需在试卷、原始成绩单及教务系统中更正的。

3、学生按程序查分、查卷后确有阅卷、总分、录入问题的。

4、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申请成绩更正程序

申请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说明更正理由,同时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开课系部教学管理干事、开课系部主管教学领导三方确认、签名,由系部教学管理干事报教务处批准后更正。

第二十二条 学生查分、查卷、成绩更正程序

1、学生对课程成绩确有疑问,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向学生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

3、开课教研室主任签署查卷、查分意见;

4、开课系部教学管理干事查阅原始成绩单或试卷,填写查卷、查分结果并签名确认;

5、开课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查卷、查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教务处审核查分、查卷结果;

7、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凭审核完毕的《成绩核查更正申请表》更正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查分、查卷、申请成绩更正时限要求

学生查分、查卷、申请成绩更正须在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补考成绩时限为成绩公布后二周内,不可抗因素导致学生或其监护人不能知晓成绩者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提出书面申请,自提出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审批,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第六章 成绩公布、查询与成绩证明的出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经审核审批后在学校教务系统中公布,学校不再另行通知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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