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 生申诉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 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 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复议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 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各部门的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 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院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根据学生申诉的实际情 况,也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负责处理日 常事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 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决定其是否受理。
第三章申诉流程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作出申诉处理结 论三个环节构成。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不 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九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 申请,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并附上由学校下达的处分(或处理) 决定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 之日起3 日内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5日内补正。过期不补 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 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一)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可 指定教务处、学生处调查,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意见提交申诉委 员会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回复;受 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诉,由申诉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 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受到开除学 籍处分的学生申诉,由申诉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 或学生处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 并将复查决定书报申诉委员会备案;
(三)对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 学生处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并 将复查决定书报申诉委员会备案;
(四)对受到学校其他处理的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可视情况, 指定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 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15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如申 诉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况,申诉委员会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复查处理的形式。经 申诉委员会初审:
(一)案情简单明了的,对处理处分决定无异议的,可采取书 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二)对案情复杂、需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应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集体审查决定;
(三)若有必要,还可以采取听证形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 同情况,作出结论:
(一)认为原处理、处分正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原处理、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 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以学校名义 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包括复查处理决定、 事实、理由等内容。申诉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收, 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日 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 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须有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 人拒绝接受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邀请有关学校负责人或 者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 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理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 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 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 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要客观、公正的履行其职责,坚持公开、 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设常任委员和选任委员。常任委员由申 诉委员会主任、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 成,参加每一个学生申诉案件审理,选任委员根据申诉案件的性质 和需要进行选任。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诉的处理实行分级管辖。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申诉案的性质和涉及范围,确定具体责任部门主导复审。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 和调查,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学院、各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 布。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 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