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 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 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 行国家教育资助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 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 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 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 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的应(往) 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对象包括:
(一)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五)以退役士兵身份入学的在校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生每 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具体标准按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 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按实际学费标准申请。。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部分,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 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 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 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 停止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 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 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 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 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不能超过学 制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
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 https://www.gfbzb.gov.cn/), 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 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需向学生资助 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申报流程:
1.《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 章,交学校财务处对其缴纳的学费金额审核盖章,最后交学生资助 中心审核。
2.学生入伍当年9月30 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申 请材料。
(二)退役复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申报流程:
1.复学当年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应 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2. 财务处负责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金额审核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 请表》上加盖公章;
3.学生复学当年9月30日前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 三 )退役士兵入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申报流程:
1.退役士兵领取录取通知书后,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 请,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2.到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盖章;
3.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退役入学学生的学费金额 审核盖章;
4.退役士兵自入学当年9月30日前主动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学费资助申请材料。
第九条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 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前学 历阶段已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 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 四 章 资 金 的 发 放
第十一条退役复学及退役士兵学费减免采取“先免后补”方式, 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中央财政按 程序将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
第十二条 各类资助金拨付到校,财务处与资助中心核对人员及 金额无误后,将补偿、代偿的资金发放到学生账户中。办理了国家 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 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 减免。如已补偿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收回并在收回资 金后10日内,汇总上缴市教委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因部队编制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 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 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 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