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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院合作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62号)、《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渝教发〔2019〕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企业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渝教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院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需求、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加强学校与企业、医院在产教融合发展、医教协同育人、合作办学、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与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建设和完善校企院合作项目管理机制,形成科学有序、管理规范、促进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依托重庆三峡库区医教协同职教集团,设立学校、院部两级校企院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分级履行项目管理责任。校企(院)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企(院)合作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招生处、基建后勤处、高等教育研究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及各院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企(院)合作部。

(二)院部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副院长、行政办主任、行业企业负责人或专家、专业带头人等组成。

(三)校企合作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项目组负责人由院部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指定人员担任,成员由合作双方共同安排人员担任。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校企院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学校校企院合作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对有重大投入的校企院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批,协调校内外资源,保证项目运行;对校企院合作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分析,推广创新模式和典型做法;适应产业发展趋势,部署新任务;对校企院合作项目进行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分类别确定项目支持、奖励资金。

(二)院部校企院合作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落实校企院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各院部是校企院合作工作的主体和项目的业主,以专业群和重点专业建设为着力点,大力推动校企院合作,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作好项目立项申请、提供备案资料、组织项目实施、接受验收考核等工作;拓宽校企院合作渠道,深化重点专业深度合作,推进其他专业合作项目;创新合作模式,增强与行业协会、企业、医院合作粘合度;撰写上报校企院合作典型案例。

(三)各职能处室的主要职责:校企(院)合作部负责校企院合作对外联络、工作协调、项目整体规划和监督考核;教务处负责项目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设施设备建设和职业培训项目实施;学生处负责涉及学生实习实践的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组织并实施院部教师到企业、医院进修锻炼工作和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招生处负责涉及校企院合作订单定向招生;基建后勤处负责校企院合作项目涉及的资产管理;财务处负责对企业有重大投入项目的资金管理,做好成本核算;科技处负责创新创业合作项目的开展与指导,负责对合作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高等教育研究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合作项目质量评价。

(四)项目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与运行,包括项目方案、协议拟定,项目资料准备与归档、资产管理、经费管理、绩效分配,接受学校对项目的执行周期审查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合作形式

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不宜校企院合作范围:

1.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过剩的企业;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4.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合作方式

校企院合作项目按合作层度分为深度合作型、紧密合作型和一般合作型三种方式。

(一)深度合作型项目包括混合所有制办学、挂牌产业学院、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共建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共建职业培训中心、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与成果转化等。

(二)紧密合作型项目包括实习就业一体化、订单培养。

(三)一般合作型项目包括共建学生实习、见习基地。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院部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并向校企(院)合作部提交《校企院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论证。深度合作型项目,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后上报学校审批;紧密合作型项目和一般合作型项目由院部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上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定。项目论证结束后,项目组需撰写合作方案和论证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视为立项成功。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含立项和审批按照“三重一大”管理。

(四)拟定合作协议书。立项成功后,项目组协调校企院双方共同协商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报校企(院)合作部审核,并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完成工作。在校企院合作中,凡涉及学生实习内容的,校方洽谈人应积极与企业商谈学生实习期间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事宜,并将此项内容列入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中。

(五)签署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经学校审批后,由校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协议,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签约仪式。

(六)项目备案。合作协议签署后,项目负责单位需在一周内将《校企院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校企院合作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报送校企(院)合作部备案。

(七)项目实施。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部校企合作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和推进合作项目,项目组负责项目实施及推进工作,切实拟定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控方案,确保项目有序、安全、高效、创新和发展;项目遇到突发或不可抗拒情况,由项目负责单位及时向校企(院)合作部汇报,有重大投入项目需要向校企院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项目实施连续性和实效性。

(八)项目执行周期审查。根据《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和具体执行情况,在项目完成一个周期后,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执行周期审查申请,填写《校企合作项目执行周期审查申请表》,将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校企(院)合作部,由校企(院)合作部组织相关职能处室进行执行周期审查,给出鉴定意见;重大投入项目执行周期由校企院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进行执行周期审查,给出鉴定意见。

(九)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组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校企(院)合作部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形成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

(十)拓展延续。各院部以专业为单位,以现有合作企业、医院为基础,加强项目包装推广,深入挖掘合作潜力,积极寻找项目延伸和拓展的着力点,发挥合作项目已经取得的成效优势,创新开发新的合作契机,深化校企院合作。

第八条 项目考核及评价

对校企院合作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院部校企院合作工作小组总结年度合作项目,凝练特色和优势,填写《校企合作年度推进情况表》,报送校企(院)合作部汇总,由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7),考核结论纳入院部目标任务,评选优质合作企业、医院开展表彰活动。

根据项目合作形式,学校从项目推进情况、完成质量、达到预期效果、后续工作跟进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按学校《教学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给予绩效奖励。

各院部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纳入个人绩效考核中,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工作量按院部有关规定执行。院部每年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价,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评先挂钩。

第九条 纪律要求

未经学校立项,各院部和个人严禁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违反并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校将予以相应纪律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成员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中途退出,给学校造成损失,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学校将给与相应处分或经济处罚,相应记录将与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挂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来源

学校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行业企业对校企院合作的专项投入资金。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对深度合作型项目前期推进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用支出,项目专项经费金额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制定,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项目有收入的,其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全额归入财务管理,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合作单位捐赠的设备及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金进入学校财务帐户,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使用。

(三)校(企)院合作项目经费的审计管理。根据学校审计工作安排,由学校审计办参照《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暂行)》实施审计。

 

第六章 资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一)企业或医院投入的资产设备价值需经双方共同认定,并于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位。资产设备价值认定由基建后勤处组织资产认定,原则如下:

1.企业或医院提供设备发票凭据的,按发票记载金额认定;

2.企业或医院不能提供设备发票凭据的,按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价值认定;

3.企业或医院投入旧的设备,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认定;

4.企业或医院投入实习实训场所装修,装修预算应经基建后勤处认定。

(二)企业或医院投入的资产设备应列明清单(含购买时间、价值并附购买发票),并作为协议附件;资产设备如属学校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产设备在合同期结束后如归投入单位,则实行卡片管理。对运行成本中的实训耗材的购入、领用、结存要实行台帐管理。

(三)校企院合作双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资产,则合同终止。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

校企院合作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双方单位名称,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技处管理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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