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各处(室)、院(部)、直属附属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教职员工、学生、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遵守我国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部门应遵守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扎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处长为消防管理负责人。
学校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四)进行消防宣传、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加强与应急救援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应急救援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学校的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活动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参与指导学校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教学院部及附属医院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督促本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演练。
(五)管理、检查部门管辖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六)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及附属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经营、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向学校报告本部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对师生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九)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教学院部及附属医院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组织机构和保障方案。
(三)检查督促本部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检查督促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
(五)组织实施本部门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实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租赁主管部门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租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应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构建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构建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部门应事前与学校基建后勤处报备、会签,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其设计图纸应由施工单位送构建部门审核。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学校基建后勤处审批。并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需临时移动、拆除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学校基建后勤处和保卫处申报施工方案,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学校基建后勤处和保卫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基础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基建后勤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必须提前向学校职能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明确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确定下列部门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场所和部门:
(一)行政楼、体育馆、学术中心礼堂和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学生宿舍、医院、变配电房(间)。
(三)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
(五)网络管理中心机房、计算机管理中心。
(六)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七)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部门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部门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校内焚烧废物,应在后勤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备。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应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回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试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二十八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等大功率电器。
(三)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58556810”(保卫处)或“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任何部门、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各部门应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应急救援机构和学校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和场所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公众聚集场所在活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各部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应急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辖区应急救援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和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教育资料,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起火灾扑救等技能为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院部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应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利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校报(刊)、公益广告、广播、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网络等传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队)进行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观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部门安全员、实验员、公寓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改建、扩建、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外,事发当年取消部门评选先进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处督导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