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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适应学校改革、稳定和发展需要,创建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进入校园的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平安的校园。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四条 车辆应在停车场和划有停车位的地点有序规范停放。校园广场、消防车通道及道口、人行道、绿地等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等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的,由保卫处批准或调度。

第七条 外单位在学校内举办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秩序,有关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学校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在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活动中止。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须经保卫处、基建后勤处联合审批,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及相关交通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路障等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条 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遇到恶劣天气及突发意外事件时,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行驶车辆必须按照要求通行。

第十一条 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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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服从门卫及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监督、检查。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凭有效证件办理临时通行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牌”,即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号牌。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入校。严禁车容污秽破损、车况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驶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内职工私家车辆,车主在OA系统中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车辆通行证》出入。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的外来车辆须定期报保卫处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外来办事车辆应联系接洽相关单位和个人,经门卫核查登记后出入。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驾乘机动车辆驶入校园。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园内、练车场外开展驾驶教练或陪练、试刹车等影响校园安全的行为;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园内飙车,一经发现报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当事车辆此后将禁止进入校区。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严禁鸣笛严禁超限速行驶。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大型载重车辆,在校园内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能随意变更行车路线。

第二十条 各类运送货物车辆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的,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第二十一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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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须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号牌。无号牌的非机动车辆禁止入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骑乘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确保车闸、车铃等设施安全有效,靠道路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须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五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路段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第五章 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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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视具体情节,保卫处可给予贴单警告、通报批评、纳入车辆黑名单、纳入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毁损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校园中行驶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查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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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