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医专〔2016〕102号
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院(所):
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
管理办法》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9日
附件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范围
因公出国(境)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关及学校派遣,出国(境)专业考察、学习、讲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交流等公务活动。
二、选派程序
(一)计划的报送
1.学校各部门在每年10月中旬前向学校外事办报送次年的出国(境)计划,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根据市外侨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批次和人数,统一安排出国(境)计划。
2.如因工作需要,未纳入计划的出国(境)由各部门向学校外事办提交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外事办上报市外侨办或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准后执行。
3.未经批准的不允许出国(境)。
(二)校内选派程序
学校外事办发布通知;申请人填写《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
学校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由所在系部(院所)统一推荐至
外事办;外事办、人事处与教务处审核后上报至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外事办在校内发布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件办理及管理
(一)证件的办理
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学校外事办负责办理,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由本人办理。学校领导按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证件的使用
因公出国(境)人员一律持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上级部
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证件的管理
1.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应保管好护照/港澳通行证,回国后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交至学校外事办,由外事办报送至市外侨办统一管理。
2.一般教师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由本人管理,副处级(含六级职员)及以上人员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回国后交至学校党办统一管理,学校领导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按相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统一管理。
四、 出国(境)管理
(一)出国(境)相关要求
1.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时间等严格按照市外侨办
相关规定执行。
2.学习、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等项目的出国(境)次数、
时间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前管理
1.外事办负责对出国(境)人员进行涉外知识和外事纪律教育。
2.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一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三)境外管理
1.出国(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应在1周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系部(院所)及外事办汇报情况。出国(境)超过3个月的人员应定期(一般1个月1次)向所在系部(院所)及外事办汇报其在外的学习、工作情况。
2.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境)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延期回国的,必须提前向外事办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四)归国(境)管理
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3日内到所在系部(院所)报到,并于3日内持护照/港澳通行证、《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因公出国(境)回国登记表》、总结报告和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外事办报到,然后持外事办出具的公函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考核合格后再报销出国(境)相关费用。
六、经费资助及待遇
出国(境)经费资助、工资待遇以及差旅费按照上级部门及
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出国(境)后未按要求及时汇报学习、工作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凡有违纪违规的,追究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纪律处分等处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因个人原因经学校同意延期的人员,延期期间不发工资和其它福利,延期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出国(境)逾期未归的,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者,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保证金不再退还,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四)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出国(境)学习、工作任务,返校后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纳入年度考核,可视实际情况追回相关经费,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出国(境)。
八、附 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由外事办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