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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9    浏览次数: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三峡医专〔2016〕100号

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公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院(所):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车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第3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车管理规定》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8日

附件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公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车辆配备管理

第一条 公务用车配备。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按《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审批程序和标准执行:使用国产小轿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车价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

第二章 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条 车辆停放。所有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车场过夜,不得随意停放在他处。特殊情况报校办或驾驶班班长审批。

第三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或特约维修店,长途或紧急情况除外。车辆送修理厂检修时,经驾驶班班长审核,根据维修费的额度,报请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如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严重损害,驾驶员承担20%的维修费用,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驾驶员责任。

第四条 所有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驾驶员要保持车厢内整洁,头套、座套定期清洗。

第五条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驾驶班为所有车辆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录车辆基本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第六条 车辆油料管理。驾驶员应准确、无误的填写出车单及行车公里数。驾驶员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外地出差加油除外。每月油料使用情况及百公里耗油数张榜公布。

第三章 车辆使用规定

第七条 学校车辆只能用于学校公务(含职工上下班交通车、学生外出实习等)。

第八条 常规公务用车由行政办公室安排。部门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使用公车。确因公务接待等需要临时使用公车者,由使用部门向行政办公室申请,办公室根据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条 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外出旅游购物、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一律不得使用公车。

第十条 违规使用公车者,必须退赔车辆使用费用,并由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严肃处置违规出车的驾驶员。每违规出车一次,扣发当月绩效200元;在编驾驶员岗位降级使用,非编驾驶员降档使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第十二条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用车者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员将公务车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四条 及时检查车辆运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达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做到四不:不得开带病车; 不得疲劳开车、超速超载; 不得开赌气车;不得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学校租用车辆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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