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1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协助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合理地利用国家助学贷款,帮助我校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日常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校与有关银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对学生实行的一种定期申请、学校初审、承办银行审批发放、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一方面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人才,有力推动高校学生素质教育改革的进程。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处统筹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制度的起草和制定,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二、根据教育部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合格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三、协助学校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四、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五、及时统计并向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含毕业班学生),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不包括生活费及学杂费);

(六)愿意在经办银行开立储蓄帐户;

(七)承诺能够向学校、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且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包括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一、学校和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本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均可)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18岁以下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 

(五)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利息

一、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学制年限办理贷款,学生申请贷款可贷一年也可按学制连贷。贷款期限连同还贷期限计算,最多不超过十年。

二、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并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调整。

三、利息:为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对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因违约所计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八条  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归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一)依据教育部全国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以及学生的贷款申请,由各系部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将审查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填写本系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后,由学生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的相关机构审批。

(二)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册后,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三)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四)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2、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3、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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