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8-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 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 (以下称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  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 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 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 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 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 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时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前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结束后到校报到时 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应征入伍、创业或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可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等情况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应征入伍、创业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进行入学资格初审。 学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与学生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办理入学手 续,予以学籍注册。初审不符或有违反招生录取情形的,取消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在进行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 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在家治疗(休养)可康复者,需由本人申请和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班级辅导员核实学生到校情况和 缴费情况,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工系统)中标注 相关信息,并统一收取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费缴费制度,每学年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财务处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

未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经济困难暂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程 序到所属院(部)办理缓(免)缴学费或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并持学校批准的材料到所属班级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不予报到注册。 第二节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含招收的高中和中职毕业生) 学制3年;学校招收的中高职贯通生学制2年或3年。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学 生,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三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两年 制最长修业年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 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每个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 能参加,须事先在学工系统提出申请,辅导员或所属院(部)审核, 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 纳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包括课程评价、综合评价两大部分。

(一)课程评价包括形成性评价、课程技能考试、课程理论考试。 课程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评定,以形成性评价、课程技能考试、课程理论考试按课程标准要 求占比形成课程评价成绩;

(二)综合评价系围绕某专业多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所开展的综合性评价,包括综合理论考试、实习岗前综合技能考试、实 习评价、毕业考试。综合评价成绩采用合格制,具体按照学校学生 学习评价体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 依据,参照学生综合绩点评价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参加 体育课程和平时锻炼的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测评进行 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教 务部门依据学生提供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可 批准其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考试(考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须在考试(考查)前持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属院(部) 签注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 )的,必须持有关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属院(部)签注意见, 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办法评定。

凡缺考或考试违纪、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 给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某门课程未经学校批准每学期缺课10 学时及以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三 等级考试指由重庆市或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英 语等过级考试。我校学生报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非 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和“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 考试”(普通专科为A 级,高职为B )

第二十四条 以课程为单位将课程评价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要求技能成绩单列者,以XX 课程技能考试成绩单独记入。第1~4 学期有不及格课程(含要求成绩单列的技能考试)的学生,在校期 间有2次补考机会,首次补考为学期补考,第二次补考为学年补考。 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1周内,学年补考一般安排在每 年9月。综合评价成绩的记载与不合格成绩的处理按照学校学生学 习评价体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不 违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  换专业1次。毕业年级不能转专业。具体按学校专业转换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在不违背专业转换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对退役后复学等类 型学生,提出的专业转换需求,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 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中职直升生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按学校学生转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 学校出具证明,报市教委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期有不及格课程,学校将给 予该生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院(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个学年均实施升留级制度,以 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一)学生第一学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 经考试考查(含学期补考和学年补考)后,有不及格者,应留入下 一个年级。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1.补考无故缺考的课程,直接计入;

2.补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直接计入;

3.考试不及格,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学期和学年补考的课程;

4.学年补考后成绩未及格的课程;

5.第一学期课程综合知识和第一学年基础综合知识补考后成绩 未及格者。

(二)学生第二学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 经考试考查后,有课程不及格者暂缓实习,学期补考和学年补考后, 仍有不及格者,应留入下一个年级。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1.补考无故缺考的课程,直接计入;

2.补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直接计入;

3.考试不及格,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学期和学年补考的课程;

4.学年补考后成绩未及格的课程;

5.第三学期课程综合知识和第二学年专业综合知识补考后成绩 未及格者。

(三)学生第三学年(实习期间)留级按照以下办法执行:截 止毕业资格审核时,出科考核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考核累计2个 及以上科目不合格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不能毕业,按结业

第三十条 除上述情况外,学生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须随本专业下一个 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应专业的,学校可以将留级学生转至 下一个年级的其他相近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修业年限为限。2年制学生1 次留级后和3年制学生2次留级后仍不能正常升级的,不再留级, 按照相关制度退学。

第三十三条 级执行时间及留级生管理按我校升留级制度执行。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 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及以

(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四)学校根据学生生活、身心等实际情况,认为应该休学者;

(五)在校生入伍。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在不超过最长修业年 限的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参军入伍、 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学学生享受的助学金从休学之日起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 擅自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四)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在校住宿;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和院(部)负责人签 注意见,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创业学生在休学期间每 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部)报告一次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根据休学年限进入相应年级学 习。休学前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 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 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 申请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四)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又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未请假或虚报请假理由离校连续两周或 超假两周未返校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退学。

第四十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辅导员、所属院(部)、学生 和教务处整理材料,分管学籍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告知书)并送 交本人。

第四十一条 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 10日以内(对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以内)办完手续离校。

(一)因退学或其它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 四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退学产生的费用事宜按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以 下要求的,准予毕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 学历注册为“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一)完成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和课 程,并且考核成绩合格;

(二)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每学年综合绩点测 评德育成绩合格且无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 (体育免修免考情况除外)。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最长修业年 限内仍未达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应真实、客观反 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和表现情况。归入档案内容的材料有:招生 录取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考核)表、实 习鉴定表、成绩单、奖励(处分)材料及其他反映学生个人情况的

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手续完善后,以机要邮件形式统一寄转。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应真实、客观反 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和表现情况。归入档案内容的材料有:招生 录取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考核)表、实习鉴定表、成绩单、奖励(处分)材料及其他反映学生个人情况的

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手续完善后,按报到证地址,以机要邮件 形式统一寄转。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 时向学信网报送毕业数据。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和无学籍的学生不 发给任何学历证书或证明。未按规定办理或错发的学历证书,学校 予以追回并报市教委,注销学信网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学制 和学历层次,以及学生核准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 学习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 族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在学历注册前2个月 提出申请和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一)学生变更姓名,需提供学生本人户口页或“常住人口登 记卡”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身份证复印件、学 生人相比对确认表;

(二)身份证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号 码更正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人相比对确认表;

(三)民族信息变更,需要提供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 “民族成分更改申请审核表”,以及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学生提出修改申请,经辅导员、院(部)核实,学生处审核材料, 在学工系统、学信网上进行修改,学历证书及学业证书如实填写。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持 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书等到学校办理 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在学信网备案供查询,学历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 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 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 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不良校园网贷活动;不得组 织或参与代课、代销寝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 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学期检查注 册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 座等活动,须经学校审批。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 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 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进行课外活动 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 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 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是学生住宿管理的基本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 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 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 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 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学生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管理部门,受学校的 委托,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学生重大违纪事项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 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  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 所在院(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 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 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 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应由 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无误后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 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处分影响期限到期后可按 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影 响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影 响期限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限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学生隐瞒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追溯期内学校进行调查 处理的,处分影响期限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学生隐瞒违纪行为,在有效追溯期内,学校知道其违纪情况后, 可按上述程序调查处理,给予处分。违纪行为的有效追溯期原则上 不超过应给予处分的影响期限。

第七十一条 在纪律处分影响期限内,院(部)和辅导员应对违 纪学生及时帮助教育,并进行考察。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可向院(部) 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学校考核,表现良好的,可解除纪律 处分。具体程序按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毕业年度未能解除的,学校 对其作结业处理。待纪律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解除纪律 处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 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 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材料,决定其是否受理。

第七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处理处分材料。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资格审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 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处分正当的,予以 维持;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 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 收,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 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客观、公正的履行其职责,坚持 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修订完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学生申诉处 理办法、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定等制度。

接受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定等制度,报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市教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 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 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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