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及校园网络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区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问题,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生违反操作规程,影响各专业机房的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通过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利用网络参加赌博、教唆犯罪、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利用网络泄露国家机密、学校机密以及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盗用网络资源,破坏网络系统,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制作、张贴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