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外联活动是指以集体或个人名义组织学生的校外商业、广告宣传等集体和个人活动,或联系校外人员来我校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活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学生个人、各班级、各系部组织或参加的各种外联活动应提前三天报系(部)负责人签批意见,再上报校团委备案,并由学生处批准,方可施行。
第五条 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学生团体开展的所有外联活动,均需上报校团委备案,并由学生处批准方可施行,但应在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生组织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行讲座、报告等,或邀请校外文体团体来校演出、比赛等,须提前7天报请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的校外活动(如:参观、春游、秋游、社会实践、走访调查等群体活动),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个人所参加的外联活动或勤工助学活动等需提出书面申请,报辅导员书面同意后在各系社青部登记备案,并上报系部审批,批准后在系部团总支的指导下方可开展。
第九条 各类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
第十条 责任与违纪
(一)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未按申请中所陈诉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未报学校审批,或已报学校审批但学校未批准而擅自组织外联活动,如造成责任事故,由组织者承担所有责任。
(五)外联活动在学校批准后,在开展过程中因组织管理不严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或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视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组织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