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高校团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学校学生在校内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为加强对学生团体的指导、管理,推动学校学生团体持续健康发展,学校成立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后简称团联)。
第三条 各学生团体和团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和学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其中,政治理论型学生团体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门管理,其他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管理。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团联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联合、协调、管理和服务各学生团体,以活动为平台,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精品建设为突破口,促进学校学生团体整体水平提高;
(三)以服务大学生为根本,充分发挥学生团体参与性强的特点,使其成为丰富校园文化,培养大学生兴趣爱好、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丰富内心世界的重要阵地。
第六条 学生团体经费由学校划拨、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予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学校学生团体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团体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就业创业、其他六个大类,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团体的审批程序:①发起人向团联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②团联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③党委宣传部门或学校团委审查;④党委审批。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须在团联登记、定期注册,并报共青团重庆市委备案。
第十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能为学生团体提供指导的部门进行指导;
(四)有至少一名能提供指导的学校教师作为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须与学生团体的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团联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团体的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团联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逐级申报,报请学校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将组织机构构成、章程报团联做成立审核。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及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满后仍未完成筹备工作的,不得再以筹备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团联应自接到成立审核之日起15日内,逐级申报,报请学校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并颁发《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许可证》。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一)学生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等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满,筹备学生团体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团联在团委指导下对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接受学生团体的筹备、成立申请,负责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日常和学期检查及考核;
(三)对学生团体拟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
(四)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批;
(五)统筹和监督学生团体经费的使用;
(六)对学生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处或挪用学生团体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
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须与捐赠人、资助人明确约定使用期限、方式和用途,并按约定使用。学生团体在接受捐赠、资助前必须向团联报告,同意后方可接受,所受捐赠、资助须在团联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团联申请注册。学生团体注册时需向团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许可证》;
(二)其它注册所必须的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联上报学校、共青团重庆市委学校部、重庆市学联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自备艺术团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联批准备案。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联审查通过,团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生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由本学生团体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每学期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团体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联审查后产生。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是该学生团体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接受学生团体章程、向学生团体提出入会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即可成为学生团体成员。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权按照团体章程加入或退出一个或多个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团体成员有权向团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团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团联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应在清结束之日起15内向团联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学生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被责令解散的,由团联在15日内组织完成财务清算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团体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学生团体”和“优秀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并在“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比中划出专门名额表彰在学生团体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团体干部。评比办法在《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考核评比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开展学生团体星级评定,对作用发挥好、带动能力强的学生团体进行重点资助。评比办法和资助方式按照《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或不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学生团体成员盗用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学生团体执行机构应当知晓或默认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学生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团体一学期未开展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