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8-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 生处分管理行为,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 (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 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 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涉 及第三学年学生临床实习期间的处分及处分解除按照学校实习学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处分和通报批评均纳入学生综合绩点评 价体系,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表现的;

(三)涉及经济纠纷,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平时表现较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 通或作伪证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 者和邀约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受处分者,处分影响期内取消下列资格:

(一)取消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享受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者,按照学校奖助学金评选实 施办法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 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第十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 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 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组织和策划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暴恐等非法内容的文章、 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为 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 动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嫖娼、卖淫或有其他淫乱 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法定节假日或见习、参加社会实践离校期间,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除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负责外,还须给予 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 策划他人打架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后果严 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聚众械斗或邀约社会人员或校外 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

(二)打架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挑 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 参与打架虽未动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致他人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先动手打人者, 从重处理;7.持器械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 一律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参与打架 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 一律开除学籍。

(三)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 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1.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 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因伪 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一人有二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恶作剧致他人身心伤害或财物损失者,视其情节 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校园网络贷款,贷款金额较大且造成不良影响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校园网络贷款,未经他人许可, 擅自将他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泄露给贷款平台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提供伪证,伪造及涂改证明、证件、印章等,仿冒 签名,冒用学校、其他组织和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 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结伙偷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钱、物,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情节和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 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拾得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和 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 的,按原价赔偿。抢劫他人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给予严重 警告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 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第四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无效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 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 划规定的军训、课程设计、实践、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 (或旷工)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找人代课者或替人代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七)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

(八)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论文的;

(九)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 轻重,按照学校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请销假制度,学生不假离校或法定节日、寒暑 假未按时返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不假离校2至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不假离校4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不假离校6至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不假离校8至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不假离校2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法定节日或寒暑假未按时返校累计达2天或2次 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疫情管控期间,学生不假离校视情节轻重参照此条款进 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者直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 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组织、参 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传播或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携带、藏匿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引发火灾,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 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布、点赞、跟帖、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捏 造或歪曲事实者,除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网暴他人者, 除立即停止侮辱诽谤网暴行为、删除相关内容外,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网络平台中擅自使用学校称号、标识或类似学校 称号、标识,在网络上发布言论视频、建群、运营公众号等,或开 展网络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涉嫌侵权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从事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用黑客技 术或程序对校园网的基础设施进行攻击、篡改者;私自制作计算机 病毒并进行传播,或故意传播含有计算机病毒文件、视频、邮件、 网站者;通过技术手段盗取、泄露他人隐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商业直播时,未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要求,造成不良 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等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 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 明,有损学校形象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自下江、河、塘游泳者,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夜不归寝1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以上

(二)晚归时,不服从管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翻越围墙和护栏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 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找他人代(销)寝或冒名顶替他人就()寝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存放、使用违规电器第一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或警告处分,第二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公寓内吸烟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使用明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许可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 商业活动以及在公寓内张贴、散发商业广告者,除没收商品外,视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按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学生团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学生团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团体)经费和资产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学生团体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 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接受捐赠、资助,或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 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 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处是学生违纪处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受学校的 委托,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学生违纪处分重 大事项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凡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和 学院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涉及第三学年学生违纪的, 由学生处和学院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涉及学生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或校外人员参与学生纠纷的,由党委保卫部和学院协 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涉及思想品德、学习秩 序、校园纪律的,由学院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涉及在学生公寓内违纪或校内跨学院学生之间纠纷的,由学生处牵头, 相关学院参与调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根据相关处室、学院报送 的处理建议,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审定、报批。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 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应由 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无误后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 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 一般应在5 日内完成,如情况  复杂可适当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日。调查部门查实学生违 纪情况后,形成学生违纪事实综合材料(调查材料应包括学生本人  的书面认识材料、对违纪事实及情节的证明材料等),签署经办人 的姓名并加盖经办部门的公章,学生违纪事实综合材料应与本人见 面并完备签字手续。如学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允许申诉并写出书 面意见,调查组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 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备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 签字者,调查组可以做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 本人受处分的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处分告知登记表上签字,学院完 备手续后,报学生处审核。对拒绝签字者,学院要写出已经告知学 生本人的工作情况。学院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二)学生违纪谈话记录登记表;

(三)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四)学生违纪事实综合材料及调查的相应附件材料;

(五)学院与违纪学生家长谈话或联系记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处 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所有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 人应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送交 登记表完善手续后返回学生处归入文书档案。

学生本人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学院送达人应当约请辅导员 2名学生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记明拒 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分决定通知 书留在学生住所,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 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 一起合装存档。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学生所 在学院应约请辅导员和2名学生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以适当的通 讯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通知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送达通 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条 学生隐瞒违纪行为,在有效追溯期内,学校知晓其违纪情况后,可按上述程序调查处理,给予处分。违纪行为的有效追

溯期原则上不超过应给予处分的影响期限。超过有效追溯期,对学 生的违纪行为将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第六十一条 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 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 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和对全校有较大影响的违 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向学生公告,其余处分决定由学院向 学生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告(公布)的处分决定, 不予公告(公布)。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10日内,按规定办理离校 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由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 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材料和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 一归档。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由学院档案管理员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处分影响期限到期后可 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 影响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 影响期限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限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 起开始计算。学生隐瞒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追溯期内学校进行调 查处理的,处分影响期限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十八条 在纪律处分影响期限内,学院应对违纪学生开展帮 助教育,并进行考察。违纪学生应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 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积极表现,每3个月向辅 导员做一次思想汇报,认真填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

第六十九条 连续违纪或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经 学校研究可对其进行处分延期或处分升级处理,学生处分延期解除 处理仅限一次。

第七十条 处分影响期届满前7日内,经学校考核,如学生确有 悔改表现的,辅导员应书面告知学生可解除处分;处分影响期届满 3日内,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递交“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和

“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院在学生提出 解除处分申请3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学生处;接到“学生解除 处分申请表”7日内,学生处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相关学 院和学生本人。一个月内,解除纪律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 公布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处分影响期届满前7日内,经学校考核,学生在影响期内无明显悔改表现,未达到解除要求,辅导员应书面告知学生延迟解除处 分的初步意见,并将“延迟解除学生处分申请表”报学院,学院确 定延迟处分影响期的期限,并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完毕后报 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告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

处分影响期届满3日后,学生未主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 申请的,由学院召开会议讨论议定,在处分影响期届满后10日内 作出解除处分或延期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 完毕后报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告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七十一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毕业年度未能解除的,学校 对其作结业处理。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解除 纪律处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 条或本处分档次。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 布。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本校学生处分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 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