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习主席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安全,是指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的治安、消防、交通、生产、房舍、设施设备安全等。学校对意识形态和医疗安全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构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高效管用”的校园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全面落实校园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校园安全综合管理负具体领导责任,各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内的校园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各院(部)、处(室)党政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保卫处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基建后勤处、学生工作部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处室是安全工作的协同管理部门。
保卫处对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综合管理。教务处、科技处、基建后勤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履行校园安全分类管理责任,对主管范围内校园安全事项实行直接管理。
第六条 各院(部)、处(室)对属地、属人、属事范围内的工作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部门内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原则,逐级、逐岗、逐人、逐事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第七条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保卫处是安全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组织传达、安排布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校园安全工作的文件和要求,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涉安信息收集与反馈,为学校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总体应急预案,推动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
(五)加强校园安全基本条件建设,不断提高安全条件保障;
(六)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校园安全隐患问题,推动做好隐患整改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七)按照规定做好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统筹推动做好安全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教务处牵头学校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环节,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并督促执行;
(二)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实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各教学、科研部门制定保障实验安全的操作规程。对各教学院部的教学安全和实习基地的教学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牵头全校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源、射线装置等设施物品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实验室应急演练;
(四)牵头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实训实习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教学环节中的学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科研活动和网络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科研实验和网络建设管理等相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校网络运行安全和公共数据安全工作;
(三)负责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和大型科研试验的安全管理,在项目实施前要进行安全论证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安全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网络运行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基本建设、设备采购、物业管理等相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作业人员培训及驻校服务部门安全管理;
(三)负责全校水、电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运行,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需求部门做好招标采购项目前期论证,严格审批程序把关,协调监督部门做好项目前置审核,保证采购安全;
(五)依法依规做好校内采购项目供应方资质审查,货物供应验收、登记入账工作,保证采购安全;
(六)负责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基本建设、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宿舍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导院部开展学生管理;
(二)负责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
(三)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指导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防范纠纷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
(四)掌握少数民族学生构成及分布、学生宗教信仰、境外组织资助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和管控;
(五)负责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和学生活动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做好大型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七)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安全事故和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或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在分工职责范围内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全校所有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区域、所属师生员工、主管的业务和经办的工作,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负责统筹落实安全管理任务,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秩序正常平稳。
第十六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研究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牵头制定符合本部门具体实际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把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从细从实从严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三)负责落实本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四)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研判工作;
(六)不断完善本部门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日常防范和应急演练;
(七)依法依规组织做好突发紧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须明确本部门安全工作具体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具体主抓部门安全工作,对本部门校园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校园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部门分管校园安全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统筹校园安全和其他方面安全,协调有序做好各项工作,做到统一领导、统筹部署、全面落实。
第四章 履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级领导和各个岗位的责任者,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扎实高效的工作来保障和实现安全。
各部门要着力围绕提高认识、健全制度、夯实责任、完善机制、健全体系、提高能力,加强安全基本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保证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各级领导,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过程中,应当分层面完成好下列任务:
(一)做好顶层设计和全局部署。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工作要点和措施;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校性安全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部门全员范围的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做出系统全面的部署和要求;按季度或按月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和从事的业务,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到岗位到个人,运用行之有效的方式让每个人知晓和履行安全工作责任。
(三)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列出计划,加强组织,创新方法,讲求实效,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加强安全制度建设。组织做好对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学习研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保证制度合法合规、有机衔接、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校园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排查、互检和抽检制度,安全检查重在发现问题,重在推动整改和促进加强管理。各级领导要带头推动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学校层面建立安全情况周检查、月汇报、学期通报、年终考核总结制度,各部门内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六)加强基础建设与基础管理。分层面推动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手段和能力;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制作安全工作指南和制度汇编,做到手册化信息化,前述(一)至(五)项要求均应以书面可核查方式记载存档。
(七)加强考核。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安全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评职晋级、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中,须陈述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安全工作考核,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予以“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奖惩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情节较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和问责处理;对因工作疏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