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峡医专〔2016〕141号
各处(室)、系(部)、院(所):
为推进新形势下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经2016年11月15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月5日
附件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只批准教职工以在职方式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形式分为在职离岗(指可取得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后同)、在职半离岗和在职不离岗(指仅能取得学位证书的,后同)学习三种形式。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前提。
第五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境外学历(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名前1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部门提交招生简章、《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第七条 部门审核推荐。各部门对申请报考博士学位教育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人事处签注意见,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报名前5个工作日前报人事处。
第八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对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离岗时间以简章规定为准,后同)攻读博士学位,学制(以简章规定为准,后同)内离岗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职半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学制内离岗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具体离岗时间以各校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在职半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规定离岗学习时间的,视为延期离岗学习。
第十一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称职者,可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二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十三条 各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终止其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预算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提供学习资助及报销学历学位教育学费、交通费、博士津贴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费发票及学籍档案等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费、交通费、博士津贴等。具体规定如下:
1.学费。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双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同)回校工作后,报销学费总额不超过4.5万元;在职半离岗或不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学位证,报销学费的70%,但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借款。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可向学校借学费的50%,但借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学员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持相关材料(学籍档案、证书、学费支付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学费报销和还款事宜。
3.交通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离岗学习期间可每学年报销国内往返(三峡医专—就读学校)交通费两次。
4. 违约。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在职离岗未取得双证,在职半离岗、不离岗未取得学位证),应当全额退还学校垫付的学费、交通费及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学业终止当年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从学业终止次月起最少应回校服务满8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违约金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提高学位层次(硕士或博士),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或报销,攻读两个学位的,可按最高学位享受学费资助或报销。
第十九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10年(组织调动除外),若几种学历学位教育连续进行,其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需退还学校资助或报销的学费、交通费以及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统发工资、绩效工资等;同时须承担违约金(按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是一种非学历或非学位教育形式。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培训班的,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费用资助。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离岗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享受工资(含统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后同)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离岗时间内,统发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发60%(月绩效工资指现行绩效方案的规定,今后绩效工资方案修改后另做规定),发放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医保垫底资金),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停发部门绩效、年度考核奖励绩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者,经学校批准延期离岗学习第一年,月绩效工资按30%发放;延期离岗学习第二年起,绩效工资不发放;延期离岗学习第三年及以上,停发统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内完成博士学业,以在职离岗学习方式取得双证,或以在职半离岗、不离岗学习方式取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的40%月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存在延期离岗学习情形的,整个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