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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张馨尹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高专)学生(以下称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结束后到校报到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应征入伍、创业或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学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与学生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初审不符或有违反招生录取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本人及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情况一致,身心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类别)要求,能否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方面。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费缓交或学费减免等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学制三年,中职直升生学制二年。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三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二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三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于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的具体考核方式,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课程免修、自修、补考、缓考,以及考核成绩的记载办法,按学校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测评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该课程给予毕业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创新创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教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课程学习,课程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旷课对待,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升留级按学校升留级制度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在校期间学校安排一次专业转换机会,毕业年级不得转换专业。具体按学校专业转换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在不违背专业转换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提出的专业转换需求,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按学校学生转学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市教委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四)学校根据学生生活、身心等实际情况,认为应该休学者;

(五)学生创业及在校生入伍。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在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的学生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四)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未请假或虚报请假理由离校连续两周或超假两周未返校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退学。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辅导员、所属系(部)、学生部门和教学部门整理材料,分管学籍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告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三条 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需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以内(对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以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产生的费用事宜按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给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核准的学生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在学历注册前两个月内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具体程序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市教委。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负责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不良校园网贷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代课、代销寝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学期检查注册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是学生住宿管理的基本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管理部门,受学校的委托,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学生重大违纪事项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应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无误后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处分影响期限到期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限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限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学生隐瞒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追溯期内学校进行调查处理的,处分影响期限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学生隐瞒违纪行为,在有效追溯期内,学校知道其违纪情况后,可按上述程序调查处理,给予处分。违纪行为的有效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应给予处分的影响期限。

第六十一条 在纪律处分影响期限内,系(部)和辅导员应对违纪学生及时帮助教育,并进行考察。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可向系(部)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学校考核,表现良好的,可解除纪律处分。具体程序按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毕业年度未能解除的,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纪律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解除纪律处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决定其是否受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处理处分材料。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处分正当的,予以维持;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收,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客观、公正的履行其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市教委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定等制度。   

接受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定等制度,报市教委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市教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