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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做好我校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的复议复查工作,体现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起或公告期满(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一)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二)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7人组成,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党委办、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工作处、实习管理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分管领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系部、各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委员会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应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或建议: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处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建议。
    第十五条  对申诉的处理及建议实行分级管辖。
(一)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工作处或实习管理部调查,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意见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回复;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招生工作处或学生处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并将复查决定书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三)对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工作处或实习管理部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并将复查决定书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对学生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复查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收,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须有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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