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 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评定材料应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无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突出表现的认定参照第二十四条。)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突出表现的认定参照第二十四条。)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端正。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校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校、系部、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