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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病,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学校有关保险规定执行;
(四) 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擅自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五) 休学期间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六)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八)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和系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备案。学生休学期间每季度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报告一次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两年。学生申请参军,学校批准,学籍可保留在退役后一年内。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系部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根据休学年限进入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前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或作肄业处理。
以上休学、复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学籍信息由各系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七节 学籍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而又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学校将给予该生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其所学专业的疾病者,或患有其他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符合延长修读年限条件而未按时申请者;
(四) 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
(五) 经学校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未缴清学费又不办理缓、贷手续,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七)一学期事假达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八)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超假两周未返校者;
(九)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辅导员、所在系部和学生处整理材料,主管校领导审核。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需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7天以内(对处理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裁决通知下达之日起7天以内)办完手续离校。
(一) 因退学或其它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
(二)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肄业证书。因擅自离校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退学产生的退费事宜按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德、智、体、美四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有一门(含毕业实习)以上(含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先发给结业证,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新实习一次,符合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再接受重考或重新实习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规定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和无学籍的学生不能发给任何学历证书或证明。未按规定办理或错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公开发行的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学校可出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