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建设;由科技处(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学校授权科技处(网络与信息中心)为学校校园网络(含无线网络)的规划、管理和日常维护部门。任何个人与部门未经同意,不得安装、更改、拆除、破坏学校网络设施设备。
第四条 学校其他部门如有涉及网络信息通信建设的,须提交建设方案到科技处(网络与信息中心)进行审核;与第三方签定的相关协议,须提交协议副本或复印件到科技处(网络与信息中心)进行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实施,私自建设实施的,学校有权要求承建方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或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有害信息: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实施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危害国家、学校安全、泄露国家、学校秘密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的;
7、宣扬宗教极端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反动言论的;
8、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9、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10、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1、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授权对校园网络功能和我校网站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授权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在校园网络和互联网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5、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校内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在学校内从事施工、建设的,不得危害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九条 各接入处室、个人计算机内严禁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条 校园网内各应用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各部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应用系统进行检测,消除安全隐患。校园网及学校中心机房、公共机房、专业机房等不对社会开放,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上诉机房。
第十一条 学校门户信息发布由校办、党办负责审核登记;部门门户信息发布由各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各处室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恪守如下规定:
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发布管理;
2、信息发布处室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3、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计算机入网申请
1、凡校园网内学校各处室、班级、教师的计算机,因工作需要,均可申请计算机入网;
2、申请入网的计算机需指定负责人,报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开通网路;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账号申请
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可免费申请为校园网络用户。网络账号由人事处、教务处或学生处统一分配管理;
2、申请校园网络用户的人员要认真填写账户信息,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
3、入网用户实行实名制,若有重名现象,由相关部门负责另行设定用户名。
第十五条 校园网IP地址管理
1、学校网络IP地址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接入VLan、设备IP等由科技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管理。
2、任何部门或个人需通过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的,接入设备须在科技处(网络与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按中心分配的IP进行配置接入,不得私自占用其它计算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