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境外学历(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考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交招生简章、《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第七条 学校审批。各部门对申请报考博士学位教育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人事处签注意见,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呈校长审批后,于报考前3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图情信息中心、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学校审批。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以各校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确因需要延长离岗学习时间者,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
第十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称职者,可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一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院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应及时完善学籍档案,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等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持学费发票、车票、住宿发票等票据,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其中,读书期间交通费起止地点应为三峡医专或居住地—就读学校,住宿地点应为就读学校附近。各类报销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离岗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全额享受工资(含统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后同)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离岗时间内,统发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方案执行),发放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医保垫底资金),购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停发部门绩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并经学校同意者,延期离岗学习第一年,月绩效工资按50%发放;延期离岗学习第二年,月绩效工资按30%发放;延期离岗学习第三年及以上,停发月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内取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的月绩效工资在奖励标准限额内予以补发;存在延期离岗学习情形的,整个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的月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为:博士入学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奖励(安家补助)的基本标准减去离岗学习期间学校已发放各类薪酬,报销的学费、读书往返交通费、读书期间的住宿费,剩余部分作为奖励发放。
学习期间学校已发放的各类薪酬包含统发工资、已发放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等。
学校按博士入学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奖励(安家补助)的基本标准建立专账,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各类薪酬、报销的各类费用(如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均在专账额度内扣减。若专账额度无剩余,则停止发放绩效工资、停止报销各类费用。若发放额度和报销额度超出专账额度,则在回校工作后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自回校工作后的次月起,享受5年的高层次人才津贴,标准:2000元/月。
取得博士学位后,职称为中级及以下者,享受3年专技7级岗位绩效工资待遇;副高职称者,享受3年专技4级岗位绩效工资待遇;正高职称者,享受3年专技3级岗位绩效工资待遇。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未能取得博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者,须退还已报销的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退还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从学业终止次月起最少应回校服务满5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者,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标准:4万元/年,违约金计算原则:以实际服务年限与承诺的最低服务年限按比例折算。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证书,从回校工作次月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10年(组织调动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者,须全额退还学校报销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关奖励等;同时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标准:2万元/年,违约金计算原则:以实际服务年限与承诺的最低服务年限按比例折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三峡医专〔2021〕14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