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院(所):
请组织所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家人社部下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相关重要文件,详情见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