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
“四种形态”是挺纪在前的行动指南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的行动指南。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管党治党的“范围更广”
什么叫“全面从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实现“基础在全面”,就要落实在以下方面:
在内容上全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不单是抓反腐败斗争,而是涵盖了党的建设五大布局,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五个方面,都要落实全面从严的要求,都要严格落实六大纪律。要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把党的五大建设和六大纪律落到实处。
在对象上全员化。党的纪律是针对所有党员的,抓的是全党的纪律,而不是少数违法犯罪者的纪律。要用纪律管全部,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否则从严治党就不可能做到“全面”。用好“四种形态”,就是要既管住“全体”,护好“森林”;又管住“重点”,治病树、拔烂树,坚决查处极少数。
在工作上全力抓。要做到党委班子“不松手”、主要领导“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监督机构“敢出手”、方方面面“齐动手”。
在责任和过程上全覆盖。要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体现到党的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责无旁贷。在过程上要体现全程性。反腐败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
二、“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正风反腐的“力度更大”
“四种形态”提出后,也出现了一些杂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甚至有人认为,反腐败就要刀枪入库、马放南山、鸣锣收兵。
绝对不是!事实上,如此混淆视听的杂音曾多次出现。比如,在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之后,在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之后,都曾冒出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的所谓“转向论”、“节点论”、“拐点论”,出现了“少查案少抓人”、“反腐将见好就收”等奇谈怪论。这些论调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也无论是源于对反腐败前景的善良担忧或是一些腐败分子自身对“反腐应该歇一歇”的内心渴望,很显然,都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
“天涯无净土,各地区各部门只有问题多与少的区别,没有没问题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明确提出“两个没有变”,也就是“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形势决定任务,问题倒逼行为。反腐败没有歇口气一说,惩治腐败这一手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
三、“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对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的行为“查处更严”
“四种形态”从对象上讲,越往后人数越少;从性质上讲,越往后越严重;从处理上讲,越往后查处越严;从影响上讲,越往后震慑力越大。前两种形态重在面向全体、面向大多数加强教育,以有效防范;后两种形态重在针对“少数”和“极极少数”严肃查处,以形成震慑。
但是,提出“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绝不意味着查处要放松、降格以求,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惩处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要通过实践“四种形态”,以零容忍的态度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真正实现“应当是少数”“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讲,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少数和极极少数”的查处力度,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背景下、在反腐败尚未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一项坚决有力的治理措施。
四、“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任务更重”
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承担起教育管理党员之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动态监管,落实“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真正管到位、严到份。
其中,最重要的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把好第一道关口,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以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这是最基础的工作,其工作量也最大、抓起来也最难,最需要“精耕细作”、常抓不懈;最及时的是落实好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成“大错”;最紧迫的是落实好第三种形态,使“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的“病树”及时得以挽救;最严厉的是落实好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烂树”得到应有惩罚,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以上“四种形态”层层设卡、环环紧扣,抓好前一种形态,就筑起了一道堤坝,就会不断减少后一种形态的数量;后一种形态执行到位,就亮起了一盏红灯,就会反过来倒逼前一种形态成为常态。
五、“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更高”
有人认为,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意味着纪律审查的任务就要减轻了,这同样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是把纪律检查机关等同于党内公检法机关、把执纪监督职能等同于查处违法犯罪这一惯性思维的体现。
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律检查机关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在理念思维上,必须强化纪律思维,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职责定位上,要回归党章原教旨,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在工作内容上,要着眼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防“未病”,治“小病”,医“大病”;在执纪策略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执纪。
( 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4月27日)
【二论】
运用“四种形态” 把握“五个关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也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是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为此,就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在监督对象上,要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
用纪律管得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也管得了88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
过去存在一种倾向,在工作导向上,单纯认为纪委就是办案的,以办大案要案来论英雄,对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在工作重点上,习惯于重惩轻防,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在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以致形成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状况。
实践证明,“四种形态”是非常有效管用、系统科学的监督执纪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通常状态下,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干部才是根本。“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发”,做到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
二、在演变过程上,要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
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前移监督执纪关口,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
可以说,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它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
从这个意义上讲,“四种形态”正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是监督执纪的精准化。这就要求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实现精准执纪、规范执纪,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精准度”,做到对症施策,精准诊疗,以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从严监督管理。
三、在查处问题上,要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
落实“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就是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决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具体工作中,要把工作目标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重点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来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突出抓好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落实“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了查处。不能因为强调抓全面、管多数,就对“少数和极极少数”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只有利剑高悬,不定指标,上不封顶,才能警钟长鸣,形成不敢腐的有力震慑。
当然,对党员违纪问题的查处,具体适用于哪一种形态,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更不能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依法处理,这才是实事求是、依规治党的体现。
四、在工作措施上,要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党纪政纪惩处作用与党组织自我调整功能的最佳结合点。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违纪案件。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二者不能相互替换,既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能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单独使用或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但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存在着组织措施运用不够的问题。有的认为干部存在的问题不严重,不想进行组织处理;有的认为组织处理有难度,不愿进行组织处理;有的怕得罪人,不敢进行组织处理,如此等等,影响了执纪效果。
因此,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需要针对具体的个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五、在执纪主体上,要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在管党治党中主动担当,也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
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有的党委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这是不对的。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党委必须抓党建、抓党风,这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四种形态”,无论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都需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各级党委责无旁贷。
用好“四种形态”,是各级纪委的分内之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找准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在线索处置环节,要按重点解决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纪律审查环节,要善于聚焦“六大纪律”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扭转过去那种纪法不分,试图把所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都查深查透的习惯做法。在执纪审理环节,要重点解决过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预审室”的问题,实现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向聚焦审理违纪问题转变。
( 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5月4日)
【三论】
“四种形态”的方法论意义
方法论是世界观的体现,世界观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指出:“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依规依纪管党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的要求,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也是指导执纪监督工作实践的方法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要做到“五抓”:
一、抓“全”,做到 “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着眼于管全党、治全党提出的方法措施,适用于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谁都不能置身事外,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全面”性。
所以,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确立“全面”意识,做到全员化教育、全方位监督、全程化管理。要面向全党,全面推进党的“五大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六大纪律”,让每一名党员把党章党规、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铭刻于心、落实于行,以实现整个“森林”的枝繁叶茂。决不能用惩处少数问题干部来替代对全体党员的教育,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那就会使多数党员处于“脱管”或“失管”状态,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政治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为此,就需要掌握党员干部廉情“大数据”,做到“胸中有数”。既要关注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工作表现,也要注意其生活作风和情趣,发现问题及时引导纠正,把党员干部成长发展全过程、工作生活各领域、思想行为各方面都置于严格监督之下,促使党员干部谨言慎行、严格守纪。
二、抓“严”,做到“言出纪随、寸步不让”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必须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严肃性。“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由轻到重,采取的措施越来越严,适用的人数由多到少,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 “从严”要求。
运用“四种形态”的核心,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从而做到思想教育从严、党内生活从严、监督执纪从严、干部管理从严、问责追究从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细处、严到实处。
三、抓“早”,做到“防患未然、惩前毖后”
习近平同志指出:“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体现了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置的行动自觉。
治病宜早,防患宜小。不抓“早”,就会问题成堆,形成顽症,导致查不胜查;不抓“小”,就会姑息纵容,养痈为患,导致蚁穴溃堤。所以,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动辄则咎,坚决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四种形态” 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小病有小病的批评教育、中错有中错的挽救措施、大过有大过的严肃惩处。“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的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
四、抓“实”,做到“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尺子,“四种形态”是执纪监督的精准刻度,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制度细化 ,是监督执纪的重要遵循和具体路径,是进行辩证诊疗、分层治理的操作指南。
“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点刹、叫停,促其猛然警醒、悬崖勒马,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清除,以发挥震慑功能。
可见,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 “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的界限,适时有针对性地做到“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五、抓“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不是把纪委挺在前面。党委不能向纪委推卸责任,主要负责人不能向班子其他成员推卸责任,上级部门不能向下级部门推卸责任。“四种形态”提出的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担当,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以眼里揉不进沙子的认真劲儿,加强执纪问责,敢于“较真”、敢于“叫板”,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