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规范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07    浏览次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室)、院(部)、附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干部及教职员工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将《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规范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规范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81114

 附件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规范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干部及教职员工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坚决遏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大力营造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社会新风,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含非编聘用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婚丧事宜和其他喜庆事宜。婚丧事宜指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为本人、直系血亲操办的婚庆事宜和为直系血亲、配偶及其父母或由本人赡养的老人去世所操办的丧葬事宜。其他喜庆事宜指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为本人、直系血亲、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开业庆典、子女升(留)学、参军、就业、晋升、调动、获奖、小孩满月满岁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亲属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五条 申报备案。操办婚事要提前15天进行申报,由本人填写《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操办婚丧事宜申报备案表》,如实说明拟举办事项、时间、地点、邀请对象及与本人的关系、拟办席数量、使用车辆情况等,并对遵守相关规定作出承诺,经所在部门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双重备案。操办丧事当日不能按时申报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报备,并于事后10天内补办备案手续。婚嫁双方父母及子女均为学校干部职工(含在职和离退休)的,由其中一人进行申报备案。

操办规模。结合万州实际,婚宴单方举办原则上不超过20桌,双方合办不超过30桌;操办丧事宴席原则上不超过30桌。同一事由宴请只限1次且所有操办人员各自宴请的总人数不超过上述宴请总人数,超过人数(桌数)的,由所在部门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除婚丧事宜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但可邀请亲属文明节俭举办家庭聚会,不得大操大办,不得奢侈浪费,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委托、授意或接受他人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视为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本人操办。

第九条 党员干部及教职员工操办婚丧事宜,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通过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含是亲属关系的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不含是亲属关系的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等;

(三)动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其它公共资源操办婚丧事宜;

(四)超规模操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或者同一事由分散地点、分批分次等变相大操大办;

(五)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事宜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或将相关费用摊派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影响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交通秩序;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操办婚丧事宜申报内容的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把关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核把关;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提醒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调查核实或立案查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所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所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并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适时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学习本办法,并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对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违规操办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三峡医专纪〔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