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 创建与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可与区县(自治县)进行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多个部门、区县(自治县)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重庆市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并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以下简称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建议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的科普基地命名为“重庆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协、市社科联联合授牌。
第五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当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主题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科普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择优进行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单位和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市科委对科普基地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普基地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自觉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竞争入选、达标认定、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庆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或未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六)科普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科普基地创建条件中有关人员配备的标准,不作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9〕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