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庆办事处
2017年度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和全总提出的“加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总工会第四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一切为了职工群众”的工作理念,让职工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努力开创重庆互助保障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度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7个市级产业工会,以上年末工会会员数的40%确定;
(二)主城10区(含两江新区)总工会,以上年末工会会员数的15%确定;
(三)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以上年末工会会员数的12%确定;
(四)其它区县总工会,以上年末工会会员数的12%确定;
(五)各区县、产业工会及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以2016年度互助保障入会单位数为基数,确保2017年度续保率达到95%。
(具体任务数见附件4)
二、2017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计划
(一)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住院医疗、意外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三项计划,其中:《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和《住院医疗、意外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二选一参加。(详见附件1—3。注:本年度保障计划与2016年内容一致,无变动。)
1.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份,保障期为一年,最多可参加肆份,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保障计划即刻生效,会员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份。
2.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保障期为一年,只能参加壹份,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保障计划即刻生效;会员在各省市区卫计委认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补助标准同上,一年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一次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两次最高金额不超过9,000元。
3. 住院医疗、意外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10元,保障期为一年,只能参加壹份,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保障计划即刻生效。
(1)住院医疗: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意外伤害: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万元;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0,000元;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0,000元。
(二)重庆互助互济活动条款
为充分体现互助互济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患病会员和家属战胜困难的信心,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制定2017年度救助金、慰问金申领标准,本活动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注: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重庆互助互济活动条款将每年度进行调整。)
1.2017年度会员救助金申领标准(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1)长期治疗费救助金(在当年保障期内未享受过互助金的会员可以申领):凡会员因病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扣除统筹支付后的自费部分(需医院正规发票),可以全年累计,达到1万元-2万元按1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2万元(含2万)-3万元按2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3万元(含3万)-4万元按3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4万元以上(含4万)按4000元标准申领救助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
(2)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且在保障期内已经申领过重大疾病互助金的会员,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后期住院治疗费用,扣除统筹支付后的自费部分(需医院正规发票),达到5万元-10万元的按10%给予补助;10万元(含10万)-20万元的按15%给予补助;20万以上(含20万)的按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 2017年度会员慰问金申领标准
(1)会员因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受到县、处级或相应等级以上单位表彰的,给予慰问金3000元。
(2)会员家属慰问金:会员配偶、子女(非会员身份)因重大疾病(仅限重大疾病30类)的一种或者多种,可申领一次性慰问金 2000元。
(3)会员因病或意外身故的,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身故慰问金2000元。
3. 2017年度续保政策
(1)重大疾病续保政策
在2016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今年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参加标准仍然为30元/份,享受保障待遇提升为12,000元/份。对于续保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建档困难职工市总工会给予缴纳会费的50%补助,新参加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建档困难职工市总工会给予缴纳会费的20%补助。
(2)住院津贴续保政策
在2016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今年继续参加住院津贴保障计划,参加标准仍然为80元/份,享受的保障待遇提升为每日60元(其中增加的10元由互助互济金支付)。一年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一次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最高申领金额不超过5400元,两次最高金额不超过10,800元。
三、工作重点
(一)多路出击扩大入会覆盖面
1. 大力加强续保工作。夯实基础、立稳根基、寻求发展,各级工会要力争实现2017年度续保率达到95%以上,对已脱保单位要了解原因、及时反馈,做好沟通、积极争取,确保互助保障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2. 大力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全覆盖。各区县要力争消灭工作空白点,做到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实现职工参与互助保障活动全覆盖,使之成为解决职工实际困难的有效载体,服务职工最便利的绿色通道。
3. 大力吸纳非公企业入会。目前,我市互助会会员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为主,非公企业占比非常小,而非公企业医疗保障力度相对较小,职工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弱。各级工会要在已建会的非公企业中加大互助保障工作宣传力度,特别要宣传好互助保障活动不营利、真心实意为职工着想、增值服务多等特点,主动协助非公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后续跟踪服务,并配合办事处开展有针对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不断提升互助保障活动在非公企业中的吸引力、影响力。
(二)多方筹措互助保障资金
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所需资金,要多方支持和社会众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件的精神,交纳互助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1)职工所在单位行政,为职工全额交费;(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为职工全额交费;(3)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各出一部分,为职工交费;(4)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各出一部分共同交费;(5)职工个人交费。各级工会要指导参加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研究确定合适的交费方式。
(三)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1. 提高惠工卡增值服务水平。目前“惠工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并将持续开展“一元观影”等惠工卡增值服务活动,后期三方还将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推动惠工卡发行使用,让互助会员享受多元化的增值服务。各级工会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协调惠工卡发行工作,为接受度高、开卡意愿强的单位优先办理,尽可能提升办理效率。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广大职工会员的意愿,配合当地三峡银行分行添加尽可能多的具有当地特色的增值服务项目。
2. 提高互助互济活动的质量。根据资金结余情况,突出关爱特殊困难职工和普惠化服务,配套开展实施互助互济活动。主要有三类:
(1)救助慰问类。包含对重大疾病会员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救助,对过往重大疾病会员的继续治疗救助,对会员家属患重大疾病的慰问,对特困会员进行的慰问等。
(2)精准医疗类。根据互助总会会员服务新举措,可专为互助会重疾且困难会员提供精准医疗救助康复治疗服务,并将联手重庆市总工会康复医院为广大互助会会员打造重庆市互助保障健康管理中心,建立会员健康档案管理体系。
(3)健康活动类。包括开展困难会员健康体检,以及开展亲子讲座、情绪疏导、心理辅导、预防保健讲座等知识讲座,并充分发挥互助志愿者团队服务广大会员职工的作用。
四、保障支持
(一)持续加大宣传和深化认识。一是强化公益意识。大力宣传不营利原则,让各级党政、职工群众、社会各界认识到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公益与保险兼具的属性、会员合作制的保障模式以及低保费高保障、理赔门槛低、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的优势。二是强化服务意识。发扬工会干部“磨不烂的一张嘴、跑不断的两条腿”的优良作风,提升服务能力、履行服务职责,通过积极促进参保、主动帮助申领互助金、重疾救助、常态化慰问、主动上门服务等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职工会员的信任。三是强化改革意识。创新方式方法,破除封闭保守、关门做事的思维模式,发挥组织健全、贴近职工、贴近生活等优势,加大互助保障品牌的推广,做到为公事不怕卖面子、碰鼻子,真正为患病职工解难。四是强化持久意识。坚定信心决心,持续用力、精准发力、久久为功,把互助保障活动作为服务广大职工群众的新举措,打造成为工会服务职工的响亮品牌。
(二)持续落实责任和人员队伍。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工会要把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列为工会改革、服务职工的重要内容,做好工作汇报、争取党政支持,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检查考核,做到程序清楚、责任到人,上下结合、全力推动,推进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二是压实目标任务。要按照今年市总工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研判、分解目标、精准施策,列出任务清单,稳妥有效实施。要把参加互助保障工作情况作为基层工会评选评优、工作经费补助的重要参考。三是压实工作体系。根据互助会员的数量,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设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县、产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在基层工会会员较多的单位设兼职经办人员,将工作量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畴,办事处统一培训合格后颁发证书,从本区县、产业工作经费中领取相应授课、咨询费用。要完善经办人任用及管理制度,明确职能职责,科学考核激励,强化互助理念、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互助队伍的整体工作效率。
(三)持续加强交流和优化保障。一是完善学习交流机制。开展互助保障工作走访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各个行业、不同群体的互助需求,积极向互助总会反映真实情况,争取政策扶持,优化保障计划,加大互助互济活动力度。按照互助总会相关安排,积极与其他兄弟省市办事处开展交流学习,同时办事处要积极组织我市各区县、产业工会进行交流学习,促进工作整体水平提升。二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市总工会将开展互助保障活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并以完成任务交纳会费的10%进行工作经费划拨。同时,年底将根据参保情况、续保工作、专职人员履职、职工满意度、职工获得感、惠工卡开卡及增值服务添加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工作经费补贴。
附件:1.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2.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3. 《住院医疗、意外综合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4. 《2017年度职工互助发展会员任务表》
5. 《2017年互助保障工作年度考核方案》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庆办事处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肆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即刻生效。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6.如需继续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可在互助保障期到期前两个月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 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2)在2016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今年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参加标准仍然为30元/份,享受保障待遇提升为12,000元/份。对于续保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建档困难职工市总给予缴纳会费的50%补助,新参加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建档困难职工市总给予缴纳会费的20%补助。
2. 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肝性脑病;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持续性黄疸;
腹水;
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6)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7)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②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心脏:心室功能受损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第3级;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4.医院误诊;
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重大疾病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信息,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诊断报告书、出院记录(或住院病案首页)、收费收据(以上资料皆须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 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该保障期到期后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