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属附属医院党组织:
现将《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等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费核算的时间。党委办公室每年年初(一般为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条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收款人要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四条党组织上交党费要求。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于每月15日前向学校党委交纳党费(学校党委委派财务处代收并出具收据),同时收据复印件交党委办公室。
第五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六条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转交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第七条党费计算基数。
在职在编教职工和参编教职工党费缴纳计算基数参照党费计算基数进行核算。
新进在编教职工和参编教职工试用期期间的党费缴纳计算基数参照相应职级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党费缴纳基数的90%计算。
非编教职工因未区分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以实际发放额为准。
科研人员党员在成果转化中取得奖励和报酬不列入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八条交纳党费的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需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在职职工党员,每月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5000元(含)者,交纳比例为1%;5000-10000元(含)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党员,计算基数在5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第九条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党组织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一条党费交纳的方式。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各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采用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第十三条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①党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项目;开展“三会一课”、创优争先、党组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②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③开展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④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开展党务工作,包括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帐手续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党费的划拨。每年学校收缴党费将按有关规定上缴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其划拨和使用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学校本部在职党员和学生党员党费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二是校本部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按规定全额划拨至离退休党总支使用。三是三所直属附属医院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党费管理应建有党费专户。三所直属附属医院管理方式采用每年按规定全额上缴,每年年末由学校党委账户按上缴后的结余党费进行核算后,第二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结余党费划入三所直属附属医院党费专用账户上,由三所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的审批。各二级党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填写《中共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党费使用审批表》,经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党费;赴校外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的,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送至党委书记审批。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制度,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党费管理总体要求。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作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权限、拨付程序,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明确党费账户设置。学校党委设立党费代管账户,由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八条规范使用记录。二级党组织设立党支部党费管理帐薄。报销党员活动开支,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第十九条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委员担任。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落实责任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费工作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可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学校党委每年向各基层党组织公布党费工作相关情况;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报告党费工作相关情况;各党支部每年要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党费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余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使用效果;党费下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严格党费工作检查。各二级党组织应定期核查本单位党费收缴记录、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和有关手续。学校党委将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工作进行抽查,并制订党费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27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费收缴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