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教学设备采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文件精神,科研教学设备采购可享受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请各部门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凡符合“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具体清单见附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须开具具体设备名称,如:超净台、离心机、恒温箱、旋转蒸发仪、色谱仪等,不得笼统开具“智慧教室建设”、“实验室改造”等,确保我校科研教学设备采购退税工作顺利推进,切实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务处
2026年4月27日